2021年刑法真题
1.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[1]
A.甲高空抛物,不慎砸中赵某,致其死亡。虽然高空抛物造成伤害的概率很低,但甲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。
B.乙驾驶出租车搭载女乘客。途中,乙选择了一条与手机导航路线不同的偏航路线。女乘客误以为乙要加害自己,迅速跳车,导致重伤。实际上乙没有加害意图。乙的偏航行为与女乘客的重伤有因果关系。
C.丙向李某家放火,李某观察火势不大,便入户抢救贵重物品,不料火势突然变大,导致李某被烧死。丙的放火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。
D.丁盗窃钱某用于治病的资金,钱某悲痛欲绝,自杀身亡。丁的盗窃行为与钱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。
【解析】
A 项,第一,根据危险的现实化理论,甲高空抛物,对楼下的人制造了危险,该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,赵某被砸死。因此,甲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。第二,实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,是指发生或不发生的可能性大小,讨论的是一种假设的、可能的情形。然而,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现实性。因果关系讨论的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,而非假设的结果。只要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,就应认定因果关系。因此,这种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。A 项说法正确。
B 项,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“因”,必须是危害行为。这就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现实危险。题干交代,乙没有对女乘客实施加害行为、恐吓行为。乙仅仅实施了偏航行为,而偏航行为本身不会给女乘客的人身制造危险。偏航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。因此,女乘客的重伤与乙的偏航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故 B 项说法错误。本题出处:本题改编自“货拉拉”案件。在“货拉拉”案件中,根据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件事实,司机对女乘客没有实施加害行为、恐吓行为。假如,本题中司机对女乘客实施了加害行为、恐吓行为,女乘客为了躲避加害而跳车,这种举动不异常,由此导致的结果应归属于司机的加害行为、恐吓行为。注意:偏航行为、加害行为都属于作为,是从作为角度分析的。接下来从不作为的角度分析。假如乙实施了偏航行为,没有加害行为,女乘客误以为乙要实施加害行为,为躲避而开始实施跳车举动。由于车门被反锁,女乘客摇下车窗,准备从车窗跳出。当乙看到女乘客做出这一系列举动时,乙身为司机,负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。乙应当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,例如语言阻止、安全停靠路边等。乙如果不实施这些消除危险的措施,则属于不作为。最终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,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客观要件(作为可能性、结果避免可能性、等价性)和主观要件(是故意、过失,还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)。
C 项,考查被害人自陷风险。根据两步走做题标准,第一步,找出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。由于是李某自行入户,进入火场被烧死,因此李某自陷风险,是危险的实行者、支配者。第二步,李某对危险有认识能力。但是对于贵重物品,缺乏自由的控制能力、避免能力。此时,对于贵重物品,法律不能期待人们坐视不管、不予抢救以遭受火灾危险。因此,李某被烧死这一结果不能算到李某头上,应算到放火者头上。故 C 项说法错误。总结模型:甲向乙家放火,救援者被烧死。结论:不看救援者的身份(是乙,还是邻居、路人、消防员),而看被救对象的性质:救人或贵重物品,放火者负责;救普通物品,救援者自己负责。例如,乙的婴儿在火场,无论是乙、还是邻居、路人、消防员去救,被烧死,都要算到放火者头上,因为对于生命、贵重物品等法益,法律不能期待人们坐视不管。本题中,李某为抢救自己的贵重物品而进入火场,可以认为不异常,因此该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可以归属于放火行为。但是,对于有些情形,用介入因素的标准不能做对题。例如,本题中,假如是路人王某进入火场,奋不顾身帮助李某抢救该物品,被烧死。路人王某的这种举动属于异常还是正常,就不好判断。如果认为异常,则有可能认为王某的死亡与放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。但是,按照上述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结论,在此不用考虑救援者的身份,王某的死亡应归属于放火行为。
D 项,丁的盗窃行为与钱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理由:第一,盗窃行为只给钱某的财物制造危险,没有给钱某的生命制造危险。根据危险现实化理论,钱某的死亡不是丁的盗窃行为的危险实现的。第二,钱某的死亡结果不是盗窃罪保护范围内的法益。盗窃罪只能保护财产法益,不能保护生命法益。第三,可能有人认为,没有丁的盗窃行为,则钱某不会自杀身亡,因此钱某的死亡应算到丁的头上。然而,这种推理根据是条件说,也即“无 A 则无 B,那么 A 即 B因”。条件说用必要条件来认定因果关系,不当扩大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,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依据。2015 年第 1 题的结论:“即使有条件关系,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。”因此,D 项说法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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