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础理论、行政主体、公务员
【考点一:行政法的基本原则】
1.合法行政原则∶
(1)法律优先。在行政立法方面,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
律相抵触,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,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,就不能不取得法律效力;在行政执法方面,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
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。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,将构成不作为违法。
(2)法律保留。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,法无
授权即禁止。没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、法人
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。
2.合理行政原则∶
(1)公平公正对待原则。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,不偏私、不歧
视。同时,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,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,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。
(2)考虑相关因素原则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,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,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。
(3)比例原则。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
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,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
最小的方式,并使其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之间保持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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