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部分
自然人相关制度
【考点:民事权利能力:始于出生、终于死亡】
1.胎儿原则上,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
例外是,涉及胎儿利益保护,且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:
❶胎儿的应留份。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,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
❷对胎儿的赠与。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,一旦胎儿出生,视为胎儿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故赠与自始有效。
❸对胎儿的侵权。侵权行为发生时,胎儿尚未出生。胎儿出生后,因该侵权行为具有损害的,胎儿为被侵权人。
2.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。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,死者的配偶、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没有配偶、父母和子女的,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【考点:民事行为能力18、16、8、精神状态】
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换言之,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,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弥补途径只有“代理”,而不得“追认”。
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【民事行为能力知识点总结】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代理、追认,即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;
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,均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完成。
需要注意的是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,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代理,不得独立作出“接受利益”的意思表示。反过来讲,对于无需作出“接受利益”意思表示即可取得的利益而言,即基于事件或事实行为获得利益,如继承取得遗产、获得奖学金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依赖代理人,直接取得相应的利益。
【考点:监护制度类型】
当然监护→遗嘱监护、协议监护→顺序监护→指定监护→机关监护
1.当然监护:只有未成年人,才有当然监护人(父母)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只能通过其他方式确立监护人,而不能依当然监护确立监护人。
2.遗嘱监护:父母是监护人的时候才可以自己通过遗嘱设立监护人。
3.协议监护
❶事先协商,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。(给自己找监护人)
❷事后协商。这是指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、其他亲友、有关组织之间的协商,为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、成年人确立监护人。(监护人给被监护人找监护人)
4.顺序监护: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。
5.指定监护:当事人对顺序监护有争议的,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在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个人、组织中指定监护人
6.机关监护:在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、成年人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,适用机关监护。
【考点:监护职责】
1.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
2.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
(1)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。否则,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(2)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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